4月6日,鄭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明確:
1、對年度內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項目:
責令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單位、負有責任的分包單位,下同)在事故發生地內承擔的在建項目全數停工整改。
對停工整改項目逐一進行生產安全條件核查,不合格的,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3 個月。
對參建單位分管負責人及項目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并對其所屬企業發警示函。
2、年度內同一建設、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責令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的在建項目全數停工整改;
對停工整改項目逐一進行生產安全條件核查, 對建設、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動態核查,不合格的,提請發證部門撤銷原批準。
對事故發生企業法人實施約談,事故發生企業為央企的,向其公司總部進行通報;
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6個月。
對于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自第2起事故發生之日或通報之日起,停止新承接項目1年。
3、年度內同一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3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提請發證部門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1年。
對于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自第3起事故發生之日或通報之日起,停止新承接項目。
對事故發生負有事故責任的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6個月。
對事故發生負有事故責任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停止執業3個月。
......
1、年度內項目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責令項目建設、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的在建項目全數停工整改。
對停工項目逐一進行生產安全條件核查,對建設、施工、 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動態核查;不合格的,撤銷原批準。
對事故發生企業法人實施約談,事故發生企業為央企的,將約談情況向其公司總部進行通報。
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1年,對于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通報之日起,停止新承接項目2年。
2、年度內同一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2起較大安全事故的:
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2年。
對于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自第2起事故發生之日或通報之日起,停止新承接項目。
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事故責任的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暫扣其安全生產合格證1年。
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事 故責任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停止執業6個月。
......
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追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責任人的各類責任追究自通報之日起計算,在各類證書暫扣、停止執業期內,不得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
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取消該企業、項目和相關責任人參加各類評優評獎資格。
對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事項,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發生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不予批準。
將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與建筑行業管理相結合,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完善、信用佳、上“紅榜”的企業,在AAA 企業評選推優、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項目評選、年度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等方面優先推薦。
編輯:度川管理研究部